
“当晚我酒后在家里遭一老板性侵,事发后我立即报警求助。”近日,云南昭通40岁左右独居女子汪羽(化名)反映,今年3月她在家饮酒后遭窗帘店经营者蒲某性侵,事发后当即报警,DNA 鉴定佐证二人发生性关系,但公安三级机关均认定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,目前汪羽已向当地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。
汪羽10余年前离异,独居在云南省昭通市某县县城。今年1月,她到蒲某经营的布艺店选购窗帘并添加对方微信。蒲某上门安装后,多次微信主动邀约上门吃饭、留宿,汪羽均以早睡、外出等理由明确拒绝,二人不存在恋爱、经济、情感纠葛。
3月6日晚,蒲某称酒后骑车到汪羽楼下,汪羽感念对方曾免费帮忙维修家具,出于礼貌允许其进门。二人共饮枸杞酒,平日极少饮酒的汪羽十余分钟后头晕不适,多次催促蒲某离开,甚至提出为其叫出租车,均遭拒绝,她还录制了三分多钟劝阻录音。
“后来,我看他实在不愿离开,便叫他睡大床我自己睡沙发。”汪羽说,没料到蒲某则称“你睡哪里我睡哪里”。她说,后来蒲答应她睡床上,他睡客厅沙发,“于是我走进卧室和衣而睡,因房间的锁是坏的,没办法反锁。”
汪羽说,3月7日凌晨0:30左右,她突然醒了,想上厕所,发现蒲某不见了,此时她感觉下身不舒服,用手摸时发现有异样,“我顿时蒙了,感到惊恐害怕,马上告诉了昆明一位朋友,我怀疑遭到性侵,对方建议我立即报警。”
汪羽介绍称,她迅速拨打110报警,过了一会儿,附近派出所民警赶到她家调查取证,“当时我头晕反胃,便喝了些蜂蜜水,还服了维生素,去派出所时还带了几支葡萄糖,后来被民警带到县人民医院做生物检测,医生抽了血查酒精含量,回到家已是凌晨4点左右,当天中午又赶到派出所作笔录。”
3月24日,DNA鉴定结果显示,汪羽下体、内裤、胸部多处物证均检出蒲某 DNA,法医确认二人发生性关系。4月7日,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,认定无犯罪事实。汪羽先后申请复议、市公安局复核,两级公安均维持不立案结论。

汪羽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称,蒲某利用她醉酒、重度抑郁症发作导致意识模糊、无力反抗实施性侵。她自 2016 年确诊重度抑郁,事发前停药一年,案件发生后病情复发入院,公安未对其做精神状态鉴定;事发后她第一时间报警,从未向蒲某索要财物,全程无同意对方发生关系的言行。
记者通过企查查检索得知,当初汪羽定制窗帘的那家“窗帘布艺店”经营者系蒲某,成立日期是2010年7月。记者联系蒲某,由其妻子接听。对方称整件事是成年人你情我愿,怀疑汪羽因诉求未达成报警;蒲某上门量尺、维修属正常生意往来,相关私事属于隐私,她不便过问丈夫,让汪羽凭证据走法律程序。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已分配专人办理,具体细节不便透露。
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分析,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公安机械认定案件,忽略强奸罪认定标准。法律规定,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,不以激烈反抗为唯一标准,妇女醉酒、精神疾病、独处弱势导致不能、不敢反抗,均属于强奸案中的 “其他手段”。现有聊天记录、录音、即时报警记录、DNA 报告、精神病历,可佐证汪羽主观上拒绝对方,客观辨识、防卫能力受限,具备刑事立案审查基础。
律师给出维权路径:汪羽可向检察院完整提交聊天记录、录音、鉴定报告、精神疾病诊疗材料,并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,由检察机关核查公安不立案理由。若检察院认为应当追责,会通知公安立案;若监督维持原结果,她可向上级检察院复查,也可通过 12309、12389 渠道持续申诉。走完公检监督流程后,还能提起刑事自诉,并另行起诉蒲某,主张人身、精神损害民事赔偿。
来源 | 华商报大风新闻、潇湘晨报
编辑 | 贺 曦
审读 | 徐超先
二审 | 蔡志军
三审 | 王 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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